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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红十字会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来源:咸宁市红十字会 时间:2026-09-09

1 总则

    1.1目的

为建立和完善灾害救助应急体系,提高灾害应急反应能力和灾害救助工作整体水平,更好地开展人道主义救助工作,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咸宁市红十字会灾害救助工作作为政府救灾工作的补充,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在省红十字会的指导下,坚持“以人为本”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独立自主、及时有效地开展活动,认真履行红十字会职责,宣传发动社会资源,组织开展自救互救工作,协助政府为受损害群体提供更多的人道主义救助。

1.3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湖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救灾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编制本预案。

1.4适用范围

市内的各种重大性、突发性自然灾害及其它突发公共事件。

2 组织体系及职责任务

2.1应急领导及指挥机构

2.1.1应急指挥机构  咸宁市红十字会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是咸宁市红十字会灾害救助工作的应急指挥机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市红十字会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红十字会副会长任领导小组副组长,市红十字会常务副会长及市直有关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应急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统一领导咸宁市红十字会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处理、灾害救助、灾后重建等各项应急工作。

协调各相关县市区,指挥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

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

决定实施和终止应急预案。

2.1.2应急办事机构 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咸宁市红十字会应急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是咸宁市红十字会应急工作的办事机构。咸宁市红十字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组成。

应急办工作职责:

在应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市红十字会系统对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负责建立和完善本市红十字会系统应对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响应、处置、保障、善后处置等工作机制。

负责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指挥保障、信息、技术以及基本救援队伍建设;督促检查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组织协调有关应对突发事件的演练和培训工作。

负责修订并不断完善《咸宁市红十字会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应急办的日常工作由综合业务部负责。

2.2应急执行机构及职责任务

市红十字会、各县市区红十字会为应急执行机构。

综合业务部:负责组织协调具体的灾害救助工作。拟定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救助方案,及时收集、掌握灾情信息,组织灾情考察,对救助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协调国内外捐赠的救助款物的管理,拟定分配计划。统计接收捐赠款物数额等信息,通报救助情况;招标采购救灾物资。

办公室负责拟定灾害救助的宣传方案,组织救灾活动宣传报道工作和新闻发布(通报),公布募捐情况。组织开展救灾募捐、义演、义卖等专题活动;组织红十字会会员和志愿者参加救援活动。负责救助款项的管理和拨付,公示执行结果。组织、协调接受财务审计工作。

各县市区红十字会:根据市红十字会应急预案编制本地红十字会应急预案,并报市红十字会应急工作办公室备案;成立本地救灾应急工作小组,协调指挥本地红十字会做好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及时汇总灾情数据、并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做好灾害救助物资的接收、管理及发放工作。

3 预警预报

3.1预防预警信息

各级红十字会负责向同级政府相关部门收集本地区灾害信息,并通过中国红十字会网络平台,及时将灾情逐级报送上一级红十字会。达到预案启动条件时,各级红十字会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确保通讯联络畅通。

3.2预防预警行动

保持与市民政局、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市气象局、地震局和自规局等相关部门的密切联系与合作,掌握本市灾情发展趋势,及时向上级红十字会报告。对重点灾害多发地区做到及时检查、重点呼吁。加强救灾物资的储备,做好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救助的准备工作。

4 应急响应

4.1灾害分级及响应

根据自身开展救助工作的能力、灾害事件严重程度和社会影响,将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及其响应分为以下四级,一般灾害由灾区县市区红十字会负责组织救助,市红十字会向省红十字会上报灾情。

4.2信息报送和处理

4.2.1报送内容:⑴灾情信息包括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数、受伤人数、失踪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数、房屋倒损情况、毁田面积、经济损失等,并附媒体报道和图像资料;⑵自救情况包括当地政府、红十字会及其他社团在灾害发生后开展的自救工作;⑶救助需求,除当地政府、红十字会及其他社团已解决的问题外,灾区的救助工作还需要上级红十字会给予的援助。

4.2.2报送渠道:灾情信息要求逐级上报,市红十字会只接受县(市、区)级红十字会上报的灾情,灾情通过中国红十字会灾害管理系统上报。

4.2.3报送时间要求:《中国红十字会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救助规则》明确规定,首期灾情报告应及时报送,一般不得超过48小时。

4.2.4信息处理:县(市、区)级红十字会将灾情信息报送至市红十字会综合业务部,该部负责及时核实灾情,并根据所报数据评估灾害级别,制定紧急救助方案,报会应急领导小组审批执行。

4.3救助热线

紧急救助热线电话:0715——8111765

4.4指挥和协调

全市红十字会系统救助工作的指挥权在市红十字会应急领导小组,现场救助工作的指挥由受灾县市区红十字会负责。

4.5紧急处置

4.5.1开通24小时救助热线值班,畅通信息渠道。

4.5.2向灾区或事发地调拨救灾物资或紧急救灾备用金,派出紧急救援队。

4.5.3赴灾区或事发地考察灾情。

4.6救护和医疗

市红十字会根据灾害严重程度,及时协同相关部门组建并派遣市红十字会紧急医疗救援队,开展现场救助工作。

4.7社会力量动员和参与

做好红十字会的宣传工作,扩大红十字会的社会影响,促进全社会对红十字会救助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按照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程度,启动不同范围的救助募捐活动。组织红十字会会员、志愿者积极参与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的救助活动。

4.8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的调查分析及救助工作检查评估

红十字会应急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各部门开展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的调查分析及救助工作绩效检查评估,针对结果作出相应处置决定,并上报省红十字会、市政府救灾指挥部

4.9 信息发布

4.9.1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正确导向的原则。

4.9.2信息发布的内容包括:救灾动态及成效、社会募集款物及使用情况、下一步安排及需要说明的问题。

4.9.3信息发布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发布等形式。

4.9.4涉及灾情、汛情及其他公共突发事件的损失情况,送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核。

5 后期处置

5.1灾后重建

协助政府参与灾害与突发事件后的恢复、重建工作。

5.2监督与审计

对所接收的救灾款物严格管理,尊重捐赠者意愿,做到专款专用,并及时向捐赠者反馈信息,定期向当地新闻媒体公布救灾款物的接收和发放情况,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审计,各级红十字会配合审计部门及审计机构的工作,同时接受社会监督。

6 应急保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红十字会要完善救灾通讯和网络系统,确保紧急情况下的协同运作。

6.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现场救援保障:救灾工作是各级红十字会的首要任务;咸宁市红十字会事务服务中心储备一定数量的救灾物资,包括帐篷、棉被、衣服、净水剂、消杀药及社会募集的物资等。

6.2.2应急队伍保障:应急队伍由各级红十字会、红十字医疗救援机构以及红十字会会员、志愿者等组成。

6.2.3交通运输保障:各级红十字会要建立长期联系的较稳定的运输队伍,确保救灾物资及时、安全到达灾区。救灾物资运输费用由各级红十字会通过募捐或争取政府支持等途径解决。

6.2.4医疗卫生保障:医护人员来源于红十字会团体会员单位和医护人员的志愿服务;医疗药品、器械主要来源于社会捐赠。

6.2.5物资保障:争取省红十字会的物资援助;⑵通过开展社会募捐筹集救灾物资。

咸宁市红十字会物资储备库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保障救灾物资的储备和及时调拨。

6.2.6经费保障:救灾资金主要来源于社会捐赠、政府拨款等。

6.2.7社会动员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开展募捐,招募志愿者投入救援工作。

6.2.8紧急避难场所保障:红十字会提供紧急救灾帐篷等物资,为受灾群众提供紧急避难场所。

6.3宣传与培训

大力宣传红十字会法和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在群众中普及初级卫生救护知识;组织各市红十字会开展备灾救灾项目交流、学习活动。加强对红十字会救灾干部和灾害多发地区群众的救助知识培训,提升各级红十字会的综合救助能力。

6.4群众的安全防护

各级红十字会广泛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培训,在群众中普及自救互救知识和防灾避险常识。

7 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红十字会应急领导小组结合灾害救助工作适时对预案实施情况进行评审及修订,并报省红十字会、市政府办公室备案。

7.2责任与奖惩

根据红十字会系统先进集体及先进个人表彰奖励办法,对在灾害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及个人,市红十字会将予以表彰或奖励;对在灾害救助工作中失职、渎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的,予以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国家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7.3制定与实施

7.3.1本预案由市红十字会制订,并有解释、修订权。

7.3.2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